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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与简化字


引言
一直以来,繁简之争甚嚣尘上,识繁用繁成为部分网友甚至学者的强烈呼声,甚至还有委员如郁钧剑、冯小刚、潘庆林等在两会提议“恢复用繁”,让简化字似乎在学术文化面临一个尴尬境地,但实际上,这样的观点是对国学文化浅见的表现,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治学态度
简化字是学术退步么?书法不能写简化字么?今天,推荐大家阅读来自云南学艺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成联方的文章深度剖析简体与书法的渊源。

摘要
书法创作只能写繁体字的观点书法界普遍赞同的,但是,在现代汉语的简化字时代,这个观点却有很多漏洞。一是因为古代经典碑帖、古代典籍中都有简化字,二是因为国家文字政策要求书写简化字、推广简化字。所以,书法界如何应对简化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
本文的三个解决思路便是针对目前书法创作中的繁简字之争而提出的。

现代汉语的简化字时代书法创作必然遇到简化字问题。如何应对简化字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书法界普遍承认的是“书法只能写繁体字”。至于什么是繁体字,为什么只能写繁体字等等问题未有深入的讨论。
繁体字是相对于简化字而言的,也指汉字简化运动之前的整个汉字体系。要理解繁体字概念,首先要弄清楚简化字概念

我们首先要清楚的是,简化字并不都是建国以来新造出来的,绝大部分继承了从先秦一直到明清的简体字。王力在《古代汉语》中写道:“简体字可以追溯到甲骨文时代。汉代民间应用的简体字就有不少;北魏时代,亂字已经简化为乱,和现在公布的简化字相同;宋元以来简体字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间又有进一步的发展。今天我国通行的简化字,绝大部分都是历代相传下来的。”

根据姚菲《<简化字总表>所收简化字研究一文研究,《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一共有两类:

第一类,继承而来的简化字,共有295个。

其中,来源于俗字的共有119个,恢复古字的共有21个,草书楷化的共有27个,同音(异音)替代的共有52个,继承民国时期所造的简化字共有31个,来源于异体字的共22个,来源于假借字的共有24个。建国以后,根据已有简化字整理出来的新字形简化字共9个和类推简化字16个。

第二类,新造字。

“近代和现代新造字形,这一类简化字古籍文献中没有收录,多为现代群众新造形声字,少数为会意字”,共有55个,其中新造形声字共43个,新造会意字共1个,省略部件形成的新造字共8个,符号替代形成的新造字共2个。

当我们了解了这些简化字的来历以后就会发现书法创作不能写简化字的观点没有学术根据的。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证明

 一、 经典碑帖中有大量简化字 

古代经典碑帖中的简化字,往往都是渊源有自的。

1、经典碑帖中来自古字的简化字

这里指的古字包括古文、古字等等。直接沿用笔画较少的古字,是汉字简化的一个重要方法

例如,“礼”字,今为“禮”的简化字。实际上,“礼”是古文,与“禮”是异体字关系。《说文》中明确记载“禮”是正体,“礼”是古文。“礼”是楷化写法。《颜真卿书干禄字书》明确记载:“禮礼并正”,这说明,在唐代,“礼”与“禮”都是正字了。古代名碑中写简化字“礼”的例子是非常多的,下图写法依次来自《衡方碑》、王羲之、爨宝子碑、虞世南、柳公权、董其昌。

再如,“弃”字,今为“棄”的简化字。实际上,“弃”是古文,与“棄”是异体字关系经典书迹中常见到简化字“弃”,下面例字分别来自《郭店楚简》、米芾、董其昌:

再如,“向”字,今为“嚮”的简化字。《说文》有“向”而无“嚮”。“向”与“嚮”的本义虽然有些差异,但是,古代已经混用,二者成为古今关系。甲骨文、铭文和《说文》都是今天的简写:

再如,“号”字,今为“號”的简化字。《说文》:“号,痛声也”,“號,呼也”。两者本义有些区别,但也很相近。《段注》:“凡啼號字,古作号”,说明古代写作简化字“号”的现象是非常多的。下面写法分别来自《苏孝慈墓志》、国诠《善见律》、褚遂良和颜真卿《多宝塔》:

这类字在古代经典碑帖中还有很多,如果因为是简化字而被舍弃不用便是对古代书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这是不利于书法艺术创作的多样化发展的。

2、经典碑帖中来自俗字的简化字

简化字有很大部分直接继承了古代俗字。关于俗字与正字的含义,颜元孙在《干禄字书》中的界定非常有代表性:“所谓俗者,例皆浅近,唯藉帐、文案、券契、药方、非涉雅言,用亦无爽”,“所谓正者,并有凭据,可以施著述、文章、对策、碑碣,将为允当” 。唐代以后,俗字越来越多了。

裘锡圭在《文字概要》中写道:“在文字形体演变的过程里,俗体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有时候,一种新的正体就是由前一阶段的俗体发展而成的。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俗体的某些写法后来为正体吸收,或者明显地促进了正体的演变”。 裘锡圭先生是从历时性上解释俗字对正字的影响。除了历时性之外,正俗字在同一个时空中并存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例如,同一个时期中并存的四书五经、敦煌文书以及民间文学作品之间所使用的字就有正俗之别,官刻本、家刻本和坊间本之间所使用的字也有正俗之分。

所以,当书写古代有俗字写法的典籍时,最恰当的可能是保留俗字写法,这样,才能体现出文献的“真实性”和“生动性”来。

古代经典碑帖中有很多来自俗字的简化字。例如,“乱”字,今为“亂”的简化字。《说文》无“乱”而有“亂”。《颜真卿书干禄字书》中明确标记“乱”是“亂”的俗字,《广韵·换韵》也云:“亂,俗作乱”。经典碑帖中,常常见到简化字“乱”,下图依次为魏碑、欧阳询、唐人和米芾写法:

再如,“万”字,今为“萬”的简化字。《说文》无“万”而有“萬”;《玉篇·方部》:“万,俗萬字。十千也”。《颜真卿书干禄字书》中却把“万”与“萬”皆作“正字”。如下写法来自《始平公造像》《孙秋生造像》、柳公权、褚遂良:

再如,“顾”字“粮”字等都有类似情况

来自俗字的简化字也容易书法创作忽略,实际上,这也是书法创作的宝贵资源应该加以整理和合理使用用来丰富我们的书法创作

3、经典碑帖中来自草书的简化字

来自草书的简化字是非常多的。例如,“頭”、“學”、“實”、“長”、“书”、“専”、“東”、“為”、“称”都是经典书写法简化而来

继承草书尤其章草的这个简化字途径,自民国以来,就有不少学者推崇民国兴起的章草热潮,与汉字改革大潮有重要关系

章太炎在《驳中国用万国新语说》一文提出汉字的简化,“当依《急就》正书”进行简化,钱玄同认为“这是写汉字唯一的简便方法”,并且又强调:“我以为汉字笔画的改简,至章草而达于极点,不能再简了,因为再简就不适用了”。章太炎、钱玄同提出的把章草作为简化字的学术观点,被建国以后的简化字方案直接继承了。

4、经典碑帖中来自假借字的简化字

建国以后的简化字,有些直接继承古代笔画较少的假借字。古代经典碑帖中能见到不少这样的简化字。

例如,“洒”字,今为“灑”的简化字。《说文》云:“洒,涤也。古文為灑扫字。先礼切。”即“洒”字的读音是“洗”(xǐ)而不是sǎ。《段注》云:“洒灑本殊义而双声,故相假借”,即后来“洒”被假借为“灑”(sǎ),而“洗”(xǐ)反而不用了。所以,古代书法家常常“洒”“灑”混用,例如米芾、蔡襄写法如下:

再如,“尔”字,今为“爾”的简化字,古与“爾”是假借字关系。《说文》云:“尔,词之必然也”,“爾,丽爾,犹靡丽也”。《段注》云“尔”字:“后世多以爾字为之”。所以,古代法帖中常见到简化字“尔”字,例如下面写法依次来自颜真卿《祭侄稿》、陆柬之《文赋》和赵孟頫《洛神赋》:

这些假借字已沿用成习,在古代经典碑帖中经常见到不能因为是今天的简化字而抛弃他们。

二、古代典籍中有大量简化字
正如前面所写到的,建国以来的简化字,绝大部分继承古代的简体字。所以,当书法创作抄写古代典籍时候必然遇到简化字问题
古代典籍中的简化字是非常普遍的,举几例如下。
1、古籍来自古字的简化字
例如,“田”与“畋”,今为繁简字关系。《说文》:“田,陈也,树谷曰田”,“畋,平田也”。“打猎”意义的“田”,后来写作“畋”。但是,更早的典籍,却写作“田”,例如,《易·恒》:“田无禽”;《诗经·郑风·叔于田》:“叔于田,巷无居人”等等皆是

再如,“卷”与“捲”,今为繁简字关系。《说文》“卷,膝曲也”,“捲,气势也”。“把东西起来”的“捲”,后来通常写作“捲”,但是,古代典籍中,写作“卷”的经典例子却很多。例如,《诗经·邶风·柏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论语·卫灵公》:“邦有道则任,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等等皆是

再如,“赶”与“趕”,今为繁简字关系,《说文》有“赶”而无“趕”,“趕”为后起字。《说文》云:“赶,举尾走也”;《正字通》云:“趕,追逐也。今作赶”。古代典籍中写作简化字“赶”的文献非常普遍,例如,明《清平山堂话本简贴和尚》:“皇甫殿直拽开脚,两步赶上”,用的是“赶”而不是“趕”。

再如,“巩”与“鞏”,今为繁简字关系。《说文》:“巩,抱也”,“鞏,韦束也”。古代典籍中,写简化字“巩”的经典句子很多,例如,《诗经》“藐藐昊天,无不可巩”,即写作“巩”。 

再如,“无”与“無”字,今为繁简字关系,《说文》中“无”是“無”的奇字。《易经》中皆写作“无”而不是“無”,例如《易经·干卦》:“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庄子》亦多写作“无”:“至人无己,神人无功”等等。

古籍来自古字的简化字还有很多,例如“启”与“啟”,“气”与“氣”、“达”与“達”、“网”与“網”,“复”与“復”,“从”与“從”,“云”与“雲”等等,这些简化字皆是古字。

2、古籍来自通假字的简化字

例如,“才”与“纔”字,今为繁简字关系,古为通假字关系。《说文》云:“才,草木之初也”,“纔,帛雀头色。一曰微黑色如绀”,二字本义区别很大。《段注》:“才,引申为凡始之称”,借作“纔”。

再如,“舍”与“捨”,今为繁简字关系,古为通假字关系。《说文》云,“舍”为“市居曰舍”,“捨”为“释也”。《新华字典》解释“舍”(shè )是名词,“捨”(shě)是动词,两者的区别都非常清楚。但是,典籍中常常假借“舍”为“捨”。

例如,阮元校勘的《十三经》中的《左传·僖公三十年》有“若舍郑以为东道主”句 ,用的是“舍”而不是“捨”。王力是这样解释的:

《说文》里有“捨”字,但是十三经里完全没有“捨”字”……“舍”字,朱骏声在《说文通训定声》里说它假借为“捨”;而在“捨”字条下说;“经传皆以舍为之。”

就是说,整个《十三经》中,动词“捨”皆假借名词“舍”为之。因此,如果我们书写《十三经》内容,用“捨”字则反而不合原典。

再如,“朴”与“樸”,今为繁简字关系,古为通假字关系。《说文》:“朴,木皮也”,“樸,木素也”。《段注》:“汉书以敦朴为天下先,假朴为樸也”。古代典籍中,用简化字“朴”的地方很多,例如,《文选·汉王褒洞箫赋》:“秋蜩不食,抱朴而长吟兮”;《汉书·司马相如传上林赋》:“亭柰厚朴”等等皆是

3、古籍来自俗字的简化字

例如,“碍”字,今为“礙”的简化字,古为正俗字关系。《正字通·石部》:“碍,俗礙字”。“碍”亦可写作“?”,例如《石门颂》的写法:

再如,“灵”与“靈”,今为繁简字关系,古为正俗字关系。《广韵·青韵》:“灵,小热也”;《正字通》:“灵,俗靈字”。《清平山堂话本·西湖三塔记》“杖锡僧投灵隐去,卖花人向柳州来”,即写作俗字“灵”。

再如,“旧”与“舊”,今为繁简字关系,古为正俗字关系。张涌泉汉语俗字研究》云:“宋元以来俗字‘舊’或作‘旧’”,并引《京本通俗小说·西山一窟鬼》“金鞍何处,绿杨依旧南陌”句为证。

再如,“体”与“體”,今为繁简字关系,古为正俗字关系。《正字通》:“俗书肢体之體,省作体”。《资治通鉴·唐咸通十二年》:“赐酒百斛,饼餤四十橐驼,以饲体夫”,用的便是简化字“体”。

再如,“须”与“須”“鬚”。“胡须”的“须”的繁体字是“鬚”还是“須”呢?《说文》云:“須,面毛也”;朱骏声《通训定声》:“須,俗字作鬚”;《段注》:“俗假須为需,别制?、鬚字”。所以,“鬚”是“須”的俗字,“须”是“須”的类推简化字。古代典籍中,常用“須”,例如,《易经·贲卦》:“贲其須,与上兴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有君子白皙,?須眉”等等。

所以,当我们抄写古代典籍时,不要想当然地排斥这些简化字,要对这些简化字进行一番考究,弄清楚到底版本问题还是本来就应该是这个简化字。书法艺术实际上是文字的“应用型”学问,把字用得讲究、贴切甚至“真实”,才显出书法艺术文化性和生动性来,在此基础才能言及艺术问题

三、书法家时代责任

美化简化字甚至完善简化字 

古代书法家,例如王羲之颜真卿等等都是文字学家,甚至可以说,他们都参与文字建设。这就是法家时代责任历史使命

在简化字时代,书法家要如何应对简化字和参与简化字建设呢?

1、书法家在公众场合要率先书写简化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可以写繁体字” ,这是对书法篆刻艺术文化性、艺术性以及历史性的承认尊重

但是,在现代汉语的简化字时代,书法家如果拒绝写简化字,则与当下的文字政策是不相符的,对书法艺术的推广、普及以及发展方面都不利。

艺术为人民服务。书法家幼儿园题写校牌、为中小学书写西方名言警句,以及书写标志性路牌等等,最应该写简化字。这些公众场合既需要具有艺术美感的字,更需要的是易于认识、简单明了的“说明性”文字

启功先生题写校名、为公众场合写的是简化字,而书法作品写的却是繁体字,其原因就在这里。

至于简化字的书写是否一定要写得像电脑字才算合格呢?我看,这倒未必。例如,“头”“学”等字,则可以采取行书或者章草的笔意,写得连贯生动,这样,既体现出其文字演变的轨迹,而且又美观大方。书法家文字学学养以及书法艺术性都体现来了可以说是一种两全其美的策略

2、完善简化字是书法家应该担当责任

法家不仅是创造汉字之“美”的艺术家,而且也是完善汉字之“理”的文字学家,是把字学研究文字应用结合文化人。这种双重“功能”用之于简化字建设工作中便有突出优势

现在来看,某些简化字还有进一步完善、优化的空间,书法家要敢于承担自己本该具有历史责任

(1)用记号替代偏旁的简化字尚待完善

例一,用“又”字记号作为简化符号的简化字。“又”字记号可以用来替代“雚”字旁,把勸、權、觀、歡等字简化为劝、权、观、欢等。但是,罐、灌等字却不能被“又”字代替。当然,这些记号简化字并不是建国以后的事情也是由来已久的。例如,“勸”字,在《通俗小说》《目连记》《金瓶梅》《岭南逸事》中,都已经简化为“劝”了。

“又”也可以把歎、艱、難、漢等简化为叹、艰、难、汉等。

“又”还可以替代“登”,因此,“鄧”简化为“邓”。但是,“燈”字却用“丁”来代替,简化成了“灯”;“雞”简化为“鸡”,但“溪”却不能由“又”来代替,否则成“汉”字了。

用“又”字记号替代的简化字,的确很混乱,国家语委已注意到了这些问题,恐怕还有进一步优化的余地。所以,作为书法艺术创作,这些简化字最好回避一下,暂不提倡书写

例二,用“乂”字记号作为简化符号的简化字。“乂”字记号可以代替很多偏旁,例如:“區”简化为“区”、“趙”简化为“赵”、“風”简化为“风”、“義”简化为“义”、“鹵”简化为“卤”、“岡”简化为“冈”等等。这些不同的部件都用一个“乂”来替代。这些简化字恐怕也不大适合写成纯粹的书法艺术作品

(2)截取局部替代整体的简化字尚待完善

截取局部替代整体的简化方法,古代早已有之。例如,古代书法作品中,常见“與”写作“与”、“灋”写作“法”以及“時”写作“时”等等便是

这种简化方法,在现代汉字的简化方法中,占的比重比较大。例如,開作开、擊作击、慮作虑、奪作夺、糞作粪、聲作声、習作习、業作业、點作点、飛作飞、獨作独、婦作妇等等。

这些简化字虽然在古代碑帖中不一定见得到,但是,在古代典籍中早已出现。例如,“獨”字,在《烈女传》《通俗小说》《古今杂剧》《三国志平话》《太平乐府》《娇红记》《东窗记》《目连记》《金瓶梅》《岭南逸事》中,都已经简化为“独”了。

书法艺术创作中,对待这些简化字一定要慎重,有的简化字可能缺少字理之间的互通性。古代书法家把“與”写作“与”,这是为了和“興”字的草字“兴”的简化路径区别开;“時”字草化成“时”,与“得”字的草法路径也是有严格不同的。如果截取局部替代整体方法没有互通性,书法创作中最好不要使用

(3)“一简对多繁”的简化字,在书法创作中尤其要区分

“一简对多繁”的简化字,书写上虽然快捷了,但是,其字义却翻倍的复杂了。汉字包括形、音、义三个要素,只考虑到其中一个要素的简化字是不成功的。对于书法艺术创作来说理解所写的字的本义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从艺术角度考虑根本的是从文字角度考虑。例如,简化字“干”对应“干,乾,幹”等,“发”对应“髮、發”,“余”对应“餘、余”,“范”对应“范、笵、範”的不同,“党”对应“党项族”“黨國”的不同,“斗”对应“星斗”“鬥毆”的不同,“谷”对应“稻穀”“山谷”的不同,“姜”对应“生薑”“姜子牙”的不同,“出”对应“进出”“一齣戲”的不同等等。

这些字在公众场合可以写简化字,因为公众场合关注读音大于关注字义和字形,写简化字更利于交流。但是,在书法艺术作品中,重视字形和字义大于重视读音,所以,严格区分“一简对多繁”的简化字是非常必要的。

总结
关于书法创作对待简化字的态度,本文提出三个解决思路希望书法界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第一,公众场合要提倡写规范汉字写规范汉字国家文字政策宣传与普及规范汉字、促进规范汉字建设,是书法工作者的时代责任
第二,书法艺术创作可以写简化字,但是,要用文字知识去甄别这些简化字,而不是被动抄写。尊重版本尊重原典,尽量反映文献的“真实性”与“生动性”。
第三,书法艺术创作要将字体、书风与所写内容结合字体演变和文体演变都有历时性原则书写春秋战国以前的内容,以古体字、古字为上,用宋元俗字书写便显得不太相称;抄写小说片段要求篆书、正字书写实无必要;书写时代内容,用简化字书写便显得具有亲切感和温度感。字体、书风与书写内容三者协调统一,是书法艺术达到高水准的一个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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