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要清楚的是,简化字并不都是建国以来新造出来的,绝大部分是继承了从先秦一直到明清的简体字。王力在《古代汉语》中写道:“简体字可以追溯到甲骨文时代。汉代民间应用的简体字就有不少;北魏时代,亂字已经简化为乱,和现在公布的简化字相同;宋元以来简体字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间又有进一步的发展。今天我国通行的简化字,绝大部分都是历代相传下来的。”
根据姚菲《<简化字总表>所收简化字研究》一文的研究,《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一共有两类:
其中,来源于俗字的共有119个,恢复古字的共有21个,草书楷化的共有27个,同音(异音)替代的共有52个,继承民国时期所造的简化字共有31个,来源于异体字的共22个,来源于假借字的共有24个。建国以后,根据已有简化字整理出来的新字形简化字共9个和类推简化字16个。
第二类,新造字。
“近代和现代新造字形,这一类简化字古籍文献中没有收录,多为现代群众新造形声字,少数为会意字”,共有55个,其中新造形声字共43个,新造会意字共1个,省略部件形成的新造字共8个,符号替代形成的新造字共2个。
当我们了解了这些简化字的来历以后就会发现,书法创作不能写简化字的观点是没有学术根据的。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证明。
一、 经典碑帖中有大量简化字
这里指的古字包括古文、古字等等。直接沿用笔画较少的古字,是汉字简化的一个重要方法。
再如,“弃”字,今为“棄”的简化字。实际上,“弃”是古文,与“棄”是异体字关系。经典书迹中常见到简化字“弃”,下面例字分别来自《郭店楚简》、米芾、董其昌:
再如,“向”字,今为“嚮”的简化字。《说文》有“向”而无“嚮”。“向”与“嚮”的本义虽然有些差异,但是,古代已经混用,二者成为古今字关系。甲骨文、铭文和《说文》都是今天的简写:
再如,“号”字,今为“號”的简化字。《说文》:“号,痛声也”,“號,呼也”。两者本义有些区别,但也很相近。《段注》:“凡啼號字,古作号”,说明古代写作简化字“号”的现象是非常多的。下面写法分别来自《苏孝慈墓志》、国诠《善见律》、褚遂良和颜真卿《多宝塔》:
这类字在古代经典碑帖中还有很多,如果因为是简化字而被舍弃不用,便是对古代书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这是不利于书法艺术创作的多样化发展的。
简化字有很大部分直接继承了古代俗字。关于俗字与正字的含义,颜元孙在《干禄字书》中的界定非常有代表性:“所谓俗者,例皆浅近,唯藉帐、文案、券契、药方、非涉雅言,用亦无爽”,“所谓正者,并有凭据,可以施著述、文章、对策、碑碣,将为允当” 。唐代以后,俗字越来越多了。
裘锡圭在《文字学概要》中写道:“在文字形体演变的过程里,俗体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有时候,一种新的正体就是由前一阶段的俗体发展而成的。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俗体的某些写法后来为正体所吸收,或者明显地促进了正体的演变”。 裘锡圭先生是从历时性上解释俗字对正字的影响。除了历时性之外,正俗字在同一个时空中并存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例如,同一个时期中并存的四书五经、敦煌文书以及民间文学作品之间所使用的字就有正俗之别,官刻本、家刻本和坊间本之间所使用的字也有正俗之分。
所以,当书写古代有俗字写法的典籍时,最恰当的可能是保留俗字写法,这样,才能体现出文献的“真实性”和“生动性”来。
古代经典碑帖中有很多来自俗字的简化字。例如,“乱”字,今为“亂”的简化字。《说文》无“乱”而有“亂”。《颜真卿书干禄字书》中明确标记“乱”是“亂”的俗字,《广韵·换韵》也云:“亂,俗作乱”。经典碑帖中,常常见到简化字“乱”,下图依次为魏碑、欧阳询、唐人和米芾写法:
再如,“万”字,今为“萬”的简化字。《说文》无“万”而有“萬”;《玉篇·方部》:“万,俗萬字。十千也”。《颜真卿书干禄字书》中却把“万”与“萬”皆作“正字”。如下写法来自《始平公造像》《孙秋生造像》、柳公权、褚遂良:
再如,“顾”字“粮”字等都有类似情况。
来自俗字的简化字也容易被书法创作所忽略,实际上,这也是书法创作的宝贵资源,应该加以整理和合理使用,用来丰富我们的书法创作。
来自草书的简化字是非常多的。例如,“頭”、“學”、“實”、“長”、“书”、“専”、“東”、“為”、“称”都是由经典草书写法简化而来:
继承草书尤其章草的这个简化字途径,自民国以来,就有不少学者推崇。民国兴起的章草热潮,与汉字改革大潮有重要关系。
章太炎在《驳中国用万国新语说》一文中提出,汉字的简化,“当依《急就》正书”进行简化,钱玄同认为“这是写汉字唯一的简便方法”,并且又强调:“我以为汉字笔画的改简,至章草而达于极点,不能再简了,因为再简就不适用了”。章太炎、钱玄同提出的把章草作为简化字的学术观点,被建国以后的简化字方案直接继承了。
建国以后的简化字,有些直接继承古代笔画较少的假借字。古代经典碑帖中能见到不少这样的简化字。
例如,“洒”字,今为“灑”的简化字。《说文》云:“洒,涤也。古文為灑扫字。先礼切。”即“洒”字的读音是“洗”(xǐ)而不是sǎ。《段注》云:“洒灑本殊义而双声,故相假借”,即后来“洒”被假借为“灑”(sǎ),而“洗”(xǐ)反而不用了。所以,古代书法家常常“洒”“灑”混用,例如米芾、蔡襄写法如下:
再如,“尔”字,今为“爾”的简化字,古与“爾”是假借字关系。《说文》云:“尔,词之必然也”,“爾,丽爾,犹靡丽也”。《段注》云“尔”字:“后世多以爾字为之”。所以,古代法帖中常见到简化字“尔”字,例如下面写法依次来自颜真卿《祭侄稿》、陆柬之《文赋》和赵孟頫《洛神赋》:
这些假借字已沿用成习,在古代经典碑帖中经常见到,不能因为是今天的简化字而抛弃他们。
再如,“卷”与“捲”,今为繁简字关系。《说文》“卷,膝曲也”,“捲,气势也”。“把东西捲起来”的“捲”,后来通常写作“捲”,但是,古代典籍中,写作“卷”的经典例子却很多。例如,《诗经·邶风·柏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论语·卫灵公》:“邦有道则任,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等等皆是。
再如,“赶”与“趕”,今为繁简字关系,《说文》有“赶”而无“趕”,“趕”为后起字。《说文》云:“赶,举尾走也”;《正字通》云:“趕,追逐也。今作赶”。古代典籍中写作简化字“赶”的文献非常普遍,例如,明《清平山堂话本简贴和尚》:“皇甫殿直拽开脚,两步赶上”,用的是“赶”而不是“趕”。
再如,“巩”与“鞏”,今为繁简字关系。《说文》:“巩,抱也”,“鞏,韦束也”。古代典籍中,写简化字“巩”的经典句子很多,例如,《诗经》“藐藐昊天,无不可巩”,即写作“巩”。
再如,“无”与“無”字,今为繁简字关系,《说文》中“无”是“無”的奇字。《易经》中皆写作“无”而不是“無”,例如《易经·干卦》:“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庄子》亦多写作“无”:“至人无己,神人无功”等等。
古籍中来自古字的简化字还有很多,例如“启”与“啟”,“气”与“氣”、“达”与“達”、“网”与“網”,“复”与“復”,“从”与“從”,“云”与“雲”等等,这些简化字皆是古字。
例如,“才”与“纔”字,今为繁简字关系,古为通假字关系。《说文》云:“才,草木之初也”,“纔,帛雀头色。一曰微黑色如绀”,二字本义区别很大。《段注》:“才,引申为凡始之称”,借作“纔”。
再如,“舍”与“捨”,今为繁简字关系,古为通假字关系。《说文》云,“舍”为“市居曰舍”,“捨”为“释也”。《新华字典》解释“舍”(shè )是名词,“捨”(shě)是动词,两者的区别都非常清楚。但是,典籍中常常假借“舍”为“捨”。
例如,阮元校勘的《十三经》中的《左传·僖公三十年》有“若舍郑以为东道主”句 ,用的是“舍”而不是“捨”。王力是这样解释的:
《说文》里有“捨”字,但是十三经里完全没有“捨”字”……“舍”字,朱骏声在《说文通训定声》里说它假借为“捨”;而在“捨”字条下说;“经传皆以舍为之。”
也就是说,整个《十三经》中,动词“捨”皆假借名词“舍”为之。因此,如果我们书写《十三经》内容,用“捨”字则反而不合原典。
再如,“朴”与“樸”,今为繁简字关系,古为通假字关系。《说文》:“朴,木皮也”,“樸,木素也”。《段注》:“汉书以敦朴为天下先,假朴为樸也”。古代典籍中,用简化字“朴”的地方很多,例如,《文选·汉王褒洞箫赋》:“秋蜩不食,抱朴而长吟兮”;《汉书·司马相如传上林赋》:“亭柰厚朴”等等皆是。
例如,“碍”字,今为“礙”的简化字,古为正俗字关系。《正字通·石部》:“碍,俗礙字”。“碍”亦可写作“?”,例如《石门颂》的写法:
再如,“灵”与“靈”,今为繁简字关系,古为正俗字关系。《广韵·青韵》:“灵,小热也”;《正字通》:“灵,俗靈字”。《清平山堂话本·西湖三塔记》“杖锡僧投灵隐去,卖花人向柳州来”,即写作俗字“灵”。
再如,“旧”与“舊”,今为繁简字关系,古为正俗字关系。张涌泉《汉语俗字研究》云:“宋元以来俗字‘舊’或作‘旧’”,并引《京本通俗小说·西山一窟鬼》“金鞍何处,绿杨依旧南陌”句为证。
再如,“体”与“體”,今为繁简字关系,古为正俗字关系。《正字通》:“俗书肢体之體,省作体”。《资治通鉴·唐咸通十二年》:“赐酒百斛,饼餤四十橐驼,以饲体夫”,用的便是简化字“体”。
再如,“须”与“須”“鬚”。“胡须”的“须”的繁体字是“鬚”还是“須”呢?《说文》云:“須,面毛也”;朱骏声《通训定声》:“須,俗字作鬚”;《段注》:“俗假須为需,别制?、鬚字”。所以,“鬚”是“須”的俗字,“须”是“須”的类推简化字。古代典籍中,常用“須”,例如,《易经·贲卦》:“贲其須,与上兴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有君子白皙,?須眉”等等。
所以,当我们抄写古代典籍时,不要想当然地排斥这些简化字,要对这些简化字进行一番考究,弄清楚到底是版本问题还是本来就应该是这个简化字。书法艺术实际上是文字的“应用型”学问,把字用得讲究、贴切甚至“真实”,才显出书法艺术的文化性和生动性来,在此基础上才能言及艺术问题。
古代书法家,例如王羲之、颜真卿等等都是文字学家,甚至可以说,他们都参与了文字建设。这就是书法家的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可以写繁体字” ,这是对书法篆刻艺术的文化性、艺术性以及历史性的承认与尊重。
但是,在现代汉语的简化字时代,书法家如果拒绝写简化字,则与当下的文字政策是不相符的,对书法艺术的推广、普及以及发展等方面都不利。
艺术要为人民服务。书法家为幼儿园题写校牌、为中小学校书写西方名言警句,以及书写标志性路牌等等,最应该写简化字。这些公众场合既需要具有艺术美感的字,更需要的是易于认识、简单明了的“说明性”文字。
启功先生题写校名、为公众场合写的是简化字,而书法作品写的却是繁体字,其原因就在这里。
至于简化字的书写,是否一定要写得像电脑字才算合格呢?我看,这倒未必。例如,“头”“学”等字,则可以采取行书或者章草的笔意,写得连贯生动,这样,既体现出其文字演变的轨迹,而且又美观大方。书法家的文字学学养以及书法的艺术性都体现出来了,可以说是一种两全其美的策略。
书法家不仅是创造汉字之“美”的艺术家,而且也是完善汉字之“理”的文字学家,是把字学研究与文字应用相结合的文化人。这种双重“功能”用之于简化字建设工作中便有突出的优势。
现在来看,某些简化字还有进一步完善、优化的空间,书法家要敢于承担自己本该具有的历史责任。
例一,用“又”字记号作为简化符号的简化字。“又”字记号可以用来替代“雚”字旁,把勸、權、觀、歡等字简化为劝、权、观、欢等。但是,罐、灌等字却不能被“又”字代替。当然,这些记号简化字并不是建国以后的事情,也是由来已久的。例如,“勸”字,在《通俗小说》《目连记》《金瓶梅》《岭南逸事》中,都已经简化为“劝”了。
“又”还可以替代“登”,因此,“鄧”简化为“邓”。但是,“燈”字却用“丁”来代替,简化成了“灯”;“雞”简化为“鸡”,但“溪”却不能由“又”来代替,否则成“汉”字了。
用“又”字记号替代的简化字,的确很混乱,国家语委已注意到了这些问题,恐怕还有进一步优化的余地。所以,作为书法艺术创作,这些简化字最好回避一下,暂不提倡书写。
例二,用“乂”字记号作为简化符号的简化字。“乂”字记号可以代替很多偏旁,例如:“區”简化为“区”、“趙”简化为“赵”、“風”简化为“风”、“義”简化为“义”、“鹵”简化为“卤”、“岡”简化为“冈”等等。这些不同的部件都用一个“乂”来替代。这些简化字恐怕也不大适合写成纯粹的书法艺术作品。
截取局部替代整体的简化方法,古代早已有之。例如,古代书法作品中,常见“與”写作“与”、“灋”写作“法”以及“時”写作“时”等等便是。
这种简化方法,在现代汉字的简化方法中,占的比重比较大。例如,開作开、擊作击、慮作虑、奪作夺、糞作粪、聲作声、習作习、業作业、點作点、飛作飞、獨作独、婦作妇等等。
这些简化字虽然在古代碑帖中不一定见得到,但是,在古代典籍中早已出现。例如,“獨”字,在《烈女传》《通俗小说》《古今杂剧》《三国志平话》《太平乐府》《娇红记》《东窗记》《目连记》《金瓶梅》《岭南逸事》中,都已经简化为“独”了。
书法艺术创作中,对待这些简化字一定要慎重,有的简化字可能缺少字理之间的互通性。古代书法家把“與”写作“与”,这是为了和“興”字的草字“兴”的简化路径相区别开;“時”字草化成“时”,与“得”字的草法路径也是有严格不同的。如果截取局部替代整体的方法没有互通性,书法创作中最好不要使用。
“一简对多繁”的简化字,书写上虽然快捷了,但是,其字义却翻倍的复杂了。汉字包括形、音、义三个要素,只考虑到其中一个要素的简化字是不成功的。对于书法艺术创作来说,理解所写的字的本义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从艺术角度考虑,根本的是从文字学角度考虑。例如,简化字“干”对应“干,乾,幹”等,“发”对应“髮、發”,“余”对应“餘、余”,“范”对应“范、笵、範”的不同,“党”对应“党项族”“黨國”的不同,“斗”对应“星斗”“鬥毆”的不同,“谷”对应“稻穀”“山谷”的不同,“姜”对应“生薑”“姜子牙”的不同,“出”对应“进出”“一齣戲”的不同等等。
这些字在公众场合可以写简化字,因为公众场合关注读音大于关注字义和字形,写简化字更利于交流。但是,在书法艺术作品中,重视字形和字义大于重视读音,所以,严格区分“一简对多繁”的简化字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