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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从“东方世界"说起,当然,在一些条件之下,我们看见在那个世界里的“国家"。语言的散布和种族的形成是属于历史"的范围以外。历史乃是记载叙述,神话传说算不得历史。人类必须先有能力去形成抽象的签别,表达各种的法则,他对于四围的对象才有记载叙述的可能。凡是发生在有历史以前的都是在国家生活以前的,同时又是在自觉生活以外的;虽然一般人对于史前时期可以作种种假定和推测,但是这种种不能看作是事实,东方世界在“道德"方面有一种显著的原则,就是“实体性”。我们首先看见那种任意被克服了,它被归并在这个实体性里面。道德的规定表现为各种“法则”,但是主观的意志受这些法则”的管束,仿佛是受一种外界的力量的管束。一切内在的东西,如像“意见”、“良心”、正式“自由”等主观的东西都没有得到承认。在某种情况之下,司法只是依照表面的道德行使,只是当做强迫的特权而存在。
我们的民法实在包含若干完全属于强迫性的救令。我可以被迫放弃他人的财产,或者被迫遵守自己所订的契约:但是我们并不把“道德”当作是纯粹的强迫,而是把它当作是自己的心灵和对人的同情。这一点在东方在表面上也同样地作为要求,虽然道德的规定是怎样的完善,然而内在的情调却作了外在的安排。可以指挥道德行动的那一种意志虽然不缺少,但是从内心发出来从事这些道德行动的意志却没有。“精神"还没有取得内在性,所以在表面上依旧没有脱离“天然"的精神状态。
外在的和内在的东西,法律和知识,还是一个东西——宗教和国家也是一样。“宪法”,整个来说,还是一种“神权政体”、“上帝的王国”和世俗的王国混在一起。我们西方人所称的上帝"还没有在东方的意识内实现,因为我们的“上帝”观念含有灵魂的一种提高,到了超肉体的境界。在我们服从的时候,因为我们被规定要做的一切,是为一种内部的制裁所认准的,但是在东方就不是如此,“法律"在那里被看作是当然地、绝对地不错的,而并没有想到其中缺少着这种主观的认准。东方人在法律中没有认出他们自己的意志,却认见了一种全然陌生的意志。在亚细亚洲的各部分中,我们已经当做非历史而置之不论的,计有上亚细亚——它的游牧的人口从来就没有在"历史”的舞台上出现过——和西伯利亚。其余的亚细亚世界分为四区:第一,黄河和青河所形成的“大江平原”,以及远亚细亚的高原——中国和蒙古。第二,恒河流域和印度河流域。历史的第三个舞台包括乌浒河和药杀河的大江平原、波斯高原以及幼发拉底斯河和底格里斯河的其他平原流域,就是所谓近亚细亚。第四,就是尼罗河的大江平原。
历史开始于中国和蒙古人——神权专制政体的地方。两者都把大家长宪法作为原则——在中国,这个原则经过修正,使一种有组织的世俗的国家生活得以发展;而在蒙古人方面,把这个原则集中起来,取得了一种精神的、宗教的主权的简单形式。在中国,皇帝好像大家长,地位最高。国家的法律一部分是民事的救令,一部分是道德的规定;所以虽然那种内心的法律——个人方面对于他的意志力的内容,认为他个人的最内在的自己——也被订为外在的、法定的条例。既然道德的法律是被当做立法的条例,而法律本身又具有一种伦理的形态,所以内在性的范围就不能在中国得到成熟。凡是我们称为内在性的一切都集中在国家元首身上,这位元首从他的立法上照顾全体的健康、财富和福利。跟这个世俗的帝国相反的,乃是蒙古人的精神的主权,他们的元首便是喇嘛,被尊敬如一个上帝。在这个精神的帝国里任何世俗的国家生活都不能够发展起来。
在第二种形态内——就是印度——我们立刻看到那种统一的国家组织——一种完全的机构,像中国那样的机构,是破裂了。个别的权力似乎已经分裂,相互间毫无关系。那几个不同的社会阶层固然是确定不易的,但是因为各阶层是由宗教的教义所规定,它们看起来就好像是天然的区分。个人因此越发被剥夺了正当的人格——虽然表面上他们似乎从上述区分的发展中获得了利益。因为印度的国家组织虽然不再像中国那样,由一个实体的个人来决定和安排,但是现存的各种区分被看作是天然的区分,因此,便变成了社会阶层的不同。这些区分终久必须会合起来的统一既然是宗教性的统一,因此,便发生了“神权贵族政体”和它的专制主义,所以在印度又有了精神的意识和世俗的环境那种区别;但是因为上述那些区分中所包含的分界是主要的,所以我们在宗教里也看到“观念”的各个因素的孤立;——这一个原则具有最高度的极端——一方面是抽象地惟一和简单的上帝的观念,一方面是普遍地感官的自然权力的观念。这两个观念的联系只是一种不断的变化——忽然从这一个极端转入到那一个极端,飘忽不定——一种杂乱无章的:毫无结果的变迁,这在有节制、有智慧的意识看来,简直是疯狂。第三个重要的形态——和中国那个永无变动的单一以及印度的那种动乱不安都恰好相反——乃是波斯帝国。中国是特别东方的,印度可以和希腊相比,波斯可以和罗马相比。在波斯神权表现为一种君主政体。君主政体是这样一种政体,各个分子集合于政府的元首一人之下,但是这个元首既不是绝对的指导者,也不是独断的统治者,而是一种权力,它的意志一样要受法律原则的制裁,和臣民的服从法律并无分别。我们因此得到了一条作一切基础的普遍的原则、一项“法律”,但是原则本身仍旧天然地为一种对峙所纠缠。所以“精神"在这一个阶段上从本身所得的观念,还是一个完全天然的观念————就是“光明”。这种“普遍的"原则对于君主以及他的每一个臣民,同样有制裁的作用,因此波斯的“精神”是清楚的、光明的——一个生活于纯粹道德中的民族的“观念”,这个民族仿佛生活在一种神圣的社团中。但是一方面,这种原则作为一种完全属于天然的“教会"时还有前述的那种对峙没有得到调和;而且它的神圣性所表现的特质又像是一种强迫的特质。在另一方面,这种对峙之所以表现在波斯,乃是因为那个帝国是彼此怀着敌意的人民和许多大不相同的民族的结合。波斯的统一不是中华帝国那种抽象的统一;这个统一适应于统治许多不同的民族,把它们联合在“普遍性”的、温和的权力之下,如像一轮暖日烘照着万物——唤醒它们的生命和促进它们的生长。这个普遍的原则——仅是一个根本——容许各分子自由生长、无拘束地扩充和分殖。在这些民族的组织方面,生命的各种原则都获得了完全的发展,能够继续在一起生存。在这一大群不同的民族中,我们首先便看到飘的游牧民族;在巴比伦和叙利亚等处又看见十分兴旺的工商业、最粗野的肉欲、最放肆的骚乱。各个海岸都和外国发生联系,在这种混乱的中心,犹太人的精神的“上帝”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他像中性婆罗摩一般,只为“思想”而生存,可是忌妒、专横,不许像其他宗教那样有一切特殊的表示——凡是为其他宗教所准许的,他都废除了。因此,这个波斯帝国——既然它能够容忍这多种的原则,用一种生气活泼的形式表现出那种对峙,而且不像中国和印度那般抽象、沉静,那般闭关自足——它使世界历史有了一种真正的转变。
假如说波斯形成了转入希腊生活的外在的转变,那末,内在的转变便是由埃及作媒介。在埃及,那些对峙在抽象的形式上是被打破了,这一种打破使得那些对峙都消灭了。这个没有获得展开的和解中显示着各种最矛盾的、决定的斗争,这些决定还没有能力使它们自已结合起来,这种结合的诞生成为待解决的问题,使它们自己对于自己和他人都成为一个谜,只有在希腊世界中才能够获得解决。
假如我们从上述各国的国运来比较它们,那末,只有黄河长江流过的那个中华帝国是世界上惟一持久的国家。征服无从影响这样的一个帝国。恒河和印度河的世界也被保全了。这样缺乏思想的局面也同样地不能消灭,但是它在它的本质上注定要和其他种族相混合,要被战胜,要被征服。这两个王国保留到了今天。相反地,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斯河沿岸的那些帝国却已经不存在了,或者至多也不过是一堆瓦砾;正因为波斯帝国是“过渡”的王国,本来就易于消灭;至于里海旁的各王国则被卷入到了伊兰和都兰的古代斗争当中。寂寂的尼罗河上的那个帝国如今只存在黄泉下面,保留于它无言的死者——永久不断地被人偷运到世界各部去——和那些死者的堂皇的墓道;而地面上所遗留的只不过是一些华贵的古墓罢了。
Hegel
编辑:曾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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