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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彩礼制度的起源、演变及特征 | 冀开运、廖希玮


转自公众号:西亚非洲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MzAwNDcwOA==&mid=2652485335&idx=1&sn=22311cc204de7cecaf224f76189fc858




伊朗彩礼制度的起源
演变及特征



冀开运  廖希玮


内容提要  在伊朗,彩礼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也是一项制度。现代伊朗彩礼制度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结果:基于琐罗亚斯德教的文化土壤,伊斯兰经典《古兰经》进一步强化了伊朗传统社会中根深蒂固的性别话语,且在西方法制影响下使其制度化和体系化。在以《伊朗民法典》为代表法律规范下,伊朗彩礼制度呈现出强制性、保障性、追偿性和象征性等典型特征。彩礼制度对伊朗家庭社会影响深远,它维护了穆斯林女性的权益,是一种对弱势处境下女性的保护措施。但近年来,在美国制裁下,伊朗经济形势严峻,民生问题突出社会上既出现了“彩礼制度的存与废”之争论,也有一些民众提出修改《彩礼与财务定罪法》之诉求。对此,伊朗政府在尊重伊斯兰文化传统的前提下,对彩礼制度进行局部微调,一定程度缓解了彩礼问题的负面影响,也促进了社会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总体看,伊朗彩礼制度的发展演变,既是民间社会与政府官方相互调适的过程也是男性视角与女性视角交流互动的过程,更是恪守传统现代改革平衡协调的过程

关 键 词  彩礼制度  伊朗 强制性  保障性  追偿性 象征性  《伊朗民法典》

作者简介  冀开运,西南大学伊朗研究中心主任、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廖希玮,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彩礼亦称聘礼,波斯语称之为“梅赫里耶”(mehrieh),指结婚时男方赠予女方礼物。在中国,彩礼源于古代婚俗“六礼”中的“纳征”,通常于男女双方完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仅作为民间风俗习惯,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在伊朗,彩礼传统上既是缔结婚姻的必经程序,也是男方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大多数情况下需由男女双方在婚前明确彩礼数额,待婚后女方索取或离婚时由男方兑现。伊朗彩礼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背后反映的不仅是伊朗复杂而深刻的历史文化传统还有伊斯兰教的伦理规范及其影响下的社会性别秩序。因此,从社会学视角剖析伊朗彩礼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对于理解伊朗婚姻风俗、妇女权益和社会治理问题至关重要。回顾学界此前针对伊朗彩礼问题研究,伊朗学者关注点主要侧重于法学层面,大多是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对典型司法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现行法律的疏漏之处,探寻彩礼问题解决路径;而西方学者通常从比较视野出发,以西方个人主义男女平权的价值体系对伊朗彩礼制度加以评判。相对而言,国内学界对伊朗婚俗和彩礼制度缺乏整体性认知,将彩礼问题置于社会性别理论框架下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

根据社会性别理论,性别意识和性别观念是由特定的历史文化社会关系心理因素所建构的产物,其主要致力于解释男、女两性在社会角色社会功能中的差异社会性别有别于生理性别,具体表现社会对男、女两性的行为气质性格角色社会分工等方面的不同期待。换言之,社会性别是一种动态发展意识形态,在由男性主导的传统性别意识作用下,人们容易形成诸如“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思维定式,致使两性在社会资源、权利分配上存在不平等。可以说,社会性别理论深刻揭示了两性差异社会文化和制度根源。就伊朗而言,以社会性别为研究切入点,不仅能够审视伊朗彩礼制度背后备受关注的妇女权利问题还能借此窥见伊朗婚姻家庭现象所折射的社会问题及其面临困境。故此,本文试图以伊朗彩礼的发展演变为切入点,通过翻译梳理相关法律条文,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探索伊朗彩礼制度的形成机理、特殊性质和新变化,以期加深国内学界对伊朗文化与制度的认识



伊朗彩礼制度的形成机理


在伊朗,彩礼不仅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社会文化现象也是一项不容回避的制度规范,深刻影响着伊朗人民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现代伊朗彩礼制度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结果:在其既定的琐罗亚斯德教文化土壤的基础上,伊斯兰经典《古兰经》的规训进一步强化了伊朗传统社会中根深蒂固的性别话语,且随着西方法制的植入实现制度化和体系化,使彩礼制度逐渐成为整个伊朗社会的共识。

(一)文化传统的沿袭

历史根源上看,伊朗长久以来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为彩礼制度的形成奠定基础。伊朗彩礼文化的萌芽最早可追溯至古波斯帝国时期的琐罗亚斯德教传统。琐罗亚斯德教是伊朗古老的二元宗教,在阿契美尼德王朝(公元前550年至前330年)和萨珊王朝(226年至651年)时期曾被奉为国教。该教崇尚光明,将太阳视作无私与忠诚的象征。据琐罗亚斯德教经典《阿维斯塔》记载,主神阿胡拉·马兹达在开天辟地之时创造光明与誓约之神“密特拉”(mithra)。德国伊朗学家巴尔托洛梅(Bartholomae)在其编撰的《古伊朗语词典》中将“密特拉”一词译为“契约”(contract/treaty),这一解释得到众多权威伊朗学专家的认可。在此基础上,梵语学家保罗·蒂姆(Paul Thieme)对契约内涵作出了进一步推测,他认为“密特拉”神所掌管的契约是血亲关系之外由人为缔结的契约,其中就包含夫妻间的婚姻关系太阳崇拜与契约精神的密切联系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古代伊朗人缔结婚约的仪式。据琐罗亚斯德教祭司记载,在该教的传统婚礼习俗中,人们通常以形似太阳光环的圆环作为约定成婚的信物。这些圆环通常由男方用金、银、铜等贵金属打制成指环、手环或耳环等样式赠予女方,以示诚意。这一传统从古代流传至今,如今伊朗男女结婚仍常有赠送婚戒之举。据此可以推断,早在古波斯帝国时期赠送彩礼的仪式在伊朗的婚姻文化中已初具雏形。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的研究发现来看,琐罗亚斯德教对彩礼未设强制性规定,因此这一时期的彩礼只是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并非伊朗人缔结婚姻的必要组成部分

直至伊朗实现伊斯兰化之后,彩礼制度才正式形成。公元七世纪,阿拉伯人征服伊朗,琐罗亚斯德教在萨珊王朝覆灭后急剧衰落伊斯兰教随即取而代之。由于蒙昧时期阿拉伯社会女性地位极其低下,包办、买卖婚姻现象盛行,因此伊斯兰教教义关注婚姻问题先知穆罕默德认为婚姻是真主的恩典,“娶妻生子是穆斯林必须遵守的教行”(16∶72)。为杜绝假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买卖婚姻,保障女性婚后的经济利益人格独立,伊斯兰教以穆斯林必须遵循的根本法典《古兰经》为载体,正式赋予女性获得彩礼的权利。《古兰经》对彩礼作出了多项规定标志着伊朗彩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进入发展阶段

(二)宗教思想的规训

作为伊斯兰教的根本法典,《古兰经》和“圣训”是广大穆斯林群体必须遵从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其中塑造伊斯兰教的婚姻观、妇女观被穆斯林广泛接纳吸收,促使性别角色期待下的穆斯林个体自觉实现了“自我规训”,从而强化了伊朗社会对彩礼制度的认同。

伊斯兰教的妇女观具有先进性与局限性并存的特点。一方面伊斯兰教为保障妇女权利、改善妇女地位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在当时的社会起到了规范个体行为,整顿社会秩序作用。在婚姻方面,不同于琐罗亚斯德教的内婚制度,伊斯兰教对具有血亲、近亲关系婚姻作出限制实现了伊朗婚姻家庭伦理观念的一次革命性飞跃。在此前提下,伊斯兰教主婚姻自由,禁止强迫、买卖婚姻。《古兰经》规定,“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可见伊斯兰教在一定程度尊重女性的自由意志择偶的自主权。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中,彩礼是男子娶妻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古兰经》对彩礼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4∶4)。说明男方在婚前须准备定数量的财物作为彩礼赠予女方。即使是娶社会地位低下的女奴为妻,彩礼也是不可缺少的,“你们彼此是同教的,故你们取得她们的主人许可后,可娶她们为妻室,你们应当把她们的聘仪照例交给她们”(4∶24)。由此可见,给付彩礼是男方应尽的义务。关于彩礼的形式和数额,《古兰经》并未作出限制。伊朗传统彩礼(Mehr al-Sunnah)的数额通常以先知穆罕默德为其妻子女儿确定的金额为准,大约在400迪拉姆至500迪拉姆之间,具体数额则依据男方的经济能力或当地的风俗习惯夫妻双方商议而定。彩礼一旦被送出,所有权归妻子一人,可由其自由支配,其他人不得随意剥夺。此外,《古兰经》还强调,“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难道你们要加以诬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4∶20)。这说明彩礼在一定程度限制了男方休妻的权利,对男性具有约束作用可见伊斯兰教妇女观主导下的彩礼制度在一定程度破除传统父权制社会的压迫,使妇女从前伊斯兰时期包办、买卖婚姻牺牲转变婚姻契约一方,不仅有助于提升妇女的家庭地位,而且为妇女提供了经济保障,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但另一方面,受时代历史条件的制约,伊斯兰教的妇女观未能完全摆脱男权思想的桎梏,一定程度上仍带有社会旧习的烙印。伊斯兰强调男女社会性别的差异认为男女的潜在能力范围不同,应尽的义务也大不相同。由于男性长期生产、征战等社会活动占据主导地位,而妇女普遍处于依附地位,因此“男尊女卑”“男权至上”的传统性别观念仍是社会意识的主流。《古兰经》认为妇女应顺从丈夫,主张“男人的权利比女人高一级”(2∶228),“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祜佑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诫她们,可以与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4∶34)。在婚姻方面丈夫掌握绝对的休妻权,要求离婚只需方面连续3次宣布“塔拉格”(talaq)即可奏效,无须征得女方同意,一般也无须经过沙里亚司法机关的批准。显而易见,伊斯兰教对妇女的态度较之男性而言更为严苛。在《古兰经》的规训下,大多数穆斯林相信男人女人虽然在精神上平等,但由于承担着不对等的家庭责任女人仍然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她的丈夫。这种父权制、夫权制社会的残余使《古兰经》中关于男女平等的思想不断地被削弱和曲解,且随着时代的变迁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脑海中根深蒂固,从而使伊朗妇女的家庭社会地位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在此背景下,《古兰经》规定的彩礼制度更像是对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实现经济独立的女性的补偿。

总体观之,伊斯兰教虽然开创性地提出了“男女相生”“性别和谐”的理念,但受制于时代局限,“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思想仍然占据伊朗社会的主流。这种价值观念潜移默化地内化至穆斯林男女思想行为中,重构了伊朗的社会性别和伦理秩序。在这一性别制度的影响下,穆斯林男女社会资源权力分配上存在高度的不均衡情况,许多穆斯林女性逐渐扭曲了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自觉应当服从丈夫的管束。久而久之,穆斯林女性越发被看成两性关系的客体,居于从属地位。而彩礼制度作为这一性别秩序的衍生物,也逐渐在伊朗形成广泛的认同,成为伊朗人婚姻中固有的、不可分割的、延续至今的风俗习惯社会规制。

(三)西方法制的植入

《古兰经》关于彩礼的论述大都零散、简略且不成体系内容上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当时认知的局限。因此,后世众多教法学家都依据各自的宗教派别和价值标准对彩礼问题制定了更为详尽的规范,他们各执己见,莫衷一是,在司法判决上出现了诸多分歧。例如,在确定彩礼时,若未言明彩礼是“即时的”还是延期的”,逊尼派穆斯林认为应各占半数,而什叶派穆斯林一律认定为“即时彩礼”;若彩礼金额由女方自行决定,逊尼派穆斯林认为不应超过“适当的彩礼”,而什叶派穆斯林规定不得超过500迪拉姆。在给付彩礼时,逊尼派教法学家认为父亲没有义务帮助儿子支付彩礼,但根据什叶派教法学家的说法,若儿子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则理应父亲承担。此外,什叶派穆斯林认可“临时婚姻”的合法性,而逊尼派穆斯林谴责“临时婚姻”有违伦理道德,对“临时婚姻”中的彩礼也不予承认。直至20世纪初,伊斯兰教法所规定的彩礼制度因教派各异,甚至因地区各异,彩礼案件的判决标准混乱不一。庞杂的法律规定妨碍了现实司法程序的正常运作,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彩礼数额的上涨,因彩礼问题引发家庭财产纠纷不断增多,公共秩序屡遭破坏。在此背景下,为加强中央集权,革除宗教司法体系弊端,巴列维王朝(1925 ~1979年)开国君主礼萨·汗(Reza Shah,1876 ~1944年在世)大力推行司法改革参考并采用欧洲法律体系建立了世俗的司法系统实现了伊朗司法概念、制度和实践的西化。随着伊朗现代法律体系建立,彩礼的法律规范也顺应而生,1935年正式生效的《伊朗民法典》首次把彩礼纳入法律规范,这成为伊朗彩礼制度形成标准

以法国法典为蓝本的《伊朗民法典》于1935年正式生效,它首次从国家官方层面对彩礼进行规范,为解决彩礼问题提供了现代法律依据实现了彩礼制度的法制化和体系化。在法律的裁决与执行上,现代彩礼法代替传统伊斯兰教法成为司法案件的执行标准,使宗教司法分离,剥夺和限制了神职人员婚姻及彩礼事务的管辖权和解释权,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秩序,是时代进步。但另一方面,彩礼法的确立实质也是传统社会性别秩序变相的维护。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认为,任何民族文化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都会建立较为稳固的结构模型,因此文化的子系统具有维模功能能使本土文化对外来文化选择作用和自我保护作用。换言之,当外来文化有利于本土文化模式传承时,维模功能便相对宽容,允许其附加到原有的文化机体中;反之,当外来文化本土文化具有破坏性时,维模功能便会竭力抵制外来文化的侵入。《伊朗民法典》对西方法律的借鉴是有选择性的,其中的家庭部分(包括彩礼法在内)仍然基本沿袭了《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相关规定,许多条文实际上是什叶派法理学中多数意见的简化和汇编,极大程度地保留了传统的父权家长家庭理念。可以说,现代彩礼法并未对伊斯兰教法进行现代化的彻底革新,而是宗教法律内涵纳入现代法律体系的框架之内,延续强化了《古兰经》对社会性别的规训,在实现彩礼文化法制化的同时也加剧了这种风俗习惯的保守性。



现代伊朗彩礼制度的
特性及其影响


目前,学界针对彩礼性质的研究较为主流的观点婚姻偿付理论婚姻助理论。其中,持婚姻偿付理论研究认为,彩礼实际上是男方支付给女方家庭的费用,是对女方家庭劳动力外流的补偿。社会学家韦斯特马克(E.A.Westermarck)在《人类婚姻史》中阐释了他的观点,“补偿形式不一,或是以亲换亲,或是服以劳务,或是赠与这样那样的财物。”在他看来,女性在一定程度上被看成是具有生育和劳动价值的商品。而持婚姻助理论的研究者则认为,彩礼是新郎新娘组成的新家庭的“启动资金”,是原生家庭对新家庭经济资助。关于这一理论人类学家孔迈隆(Myron L.Cohen)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主张“婚礼交易不能仅仅被视为对娶入妇女的偿付。在多数情况下,双方都花钱,尽管大多的花费确是由新郎家来出。但无论如何,婚姻中的财富分配趋向于对新婚夫妇的资助。”这就表明在婚姻助理论的研究者看来,彩礼多数情况下需由父母支付,并且最终都流向了子女的小家庭。上述理论虽然都精辟地概述了广大地区彩礼文化特性,却无法完全适用于以伊朗为代表的什叶派伊斯兰国家。在《伊朗民法典》的法律条文中,现代伊朗彩礼制度的实质是在沿袭旧风俗基础上建构的新秩序,其大体具备以下特征

(一)强制性

强制性是伊朗彩礼区别中国彩礼最显著的一大特征。在《古兰经》的训诫中,彩礼是穆斯林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穆斯林婚姻观的内在要求也是穆斯林婚姻契约性的具体表现。在《伊朗民法典》中,彩礼法是婚姻法的下属条例,商议彩礼是结婚协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伊朗民法典》在第二卷第七编第七章的第1 078 ~1 101条中对正式婚姻以及临时婚姻中的彩礼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并且一直沿用至今。

关于彩礼的确定,《伊朗民法典》第1 079条规定,彩礼虽然是女性特权,但也必须在夫妻双方知情的前提下确定;第1 089条规定,若确定彩礼的权利交给丈夫或者第三方丈夫或第三方依据自己的意愿确定彩礼。此外,若彩礼为房产或土地,需到相关办事处登记确认;若以现金或金币方式支付,也应在结婚协议中明确当时的汇率和金价,以便日后结算支付。

关于彩礼的类型,《伊朗民法典》依据确定形式和给付时间的不同,将彩礼归为以下几类:一是“指定的彩礼”(Mehr al-Masmi),指夫妻双方结婚协议中共同确定的彩礼金额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更改,且需在婚后应女方要求进行给付。二是“适当的彩礼”(Mehral-Mathl),适用于夫妻双方未在结婚协议中明确彩礼金额的情况。《伊朗民法典》第1 091条规定,“适当彩礼”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妻子家庭地位以及与她同等地位亲戚朋友的彩礼状况、当地的风俗习惯因素;第1 090条规定,若彩礼由女方确定,数额不得超过“适当的彩礼”。三是“补偿的彩礼”(Mehr al-Mut’a),指夫妻双方未在结婚协议确定,且丈夫决定妻子在同房前离婚作为补偿给付的彩礼。《伊朗民法典》第1 094条规定,“补偿彩礼”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丈夫的财务状况

除正式婚姻中的彩礼之外,《伊朗民法典》对临时婚姻中的彩礼也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临时婚姻中,双方必须在婚前协商婚姻时长和婚姻到期后男方应支付的彩礼金额。《伊朗民法典》第1 095条规定没有确定彩礼的临时婚姻无效;第1 096条规定,若临时婚姻期间妻子去世,不影响彩礼的给付,可以妻子继承人收取;第1 097条规定,若丈夫在与妻子同房前自愿终止婚姻关系,仍须支付妻子一半彩礼。

(二)保障性

保障性是伊朗彩礼制度进步意义的具体体现,它意味着彩礼不再是买卖婚姻手段而是女性婚姻中保有谈判能力的砝码,是婚姻解除女性生活经济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伊朗传统父权社会女性的歧视与约束。一般而言,彩礼数额越高,相应地女性婚姻中的谈判资本空间也就越大。在《伊朗民法典》中,彩礼制度对女性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彩礼的所有权和留置权两大方面

关于彩礼的所有权,《伊朗民法典》第1 082条做出了如下规定结婚协议生效后,妻子即刻成为彩礼的所有者,并且可以随意支配说明彩礼的所有权只属于妻子一人,家属无权进行干涉。结婚协议作为民事契约具有合同的性质,生效后不可随意修改、伪造。在结婚协议中签署的彩礼协议具有法律性质,它对丈夫妻子宣布离婚的绝对权力有制约和威慑作用可以保护妻子免受这种专断权力的侵害。

除了所有权之外,女方享有彩礼的留置权。留置权是妻子追讨未付彩礼的一种特殊手段,指的是当因丈夫身故或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时,若彩礼债务未能得到清偿,妻子有权继续占有丈夫财产;若超过一定期限彩礼仍未得到清偿,妻子有权自行变卖留置财物,并且享有从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与所有权一样,留置权也具有继承性,若女方在留置期间死亡女方的留置权可以由其合法继承继承。由此可见,伊朗女性获得彩礼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因为丈夫过世等意外情况而丧失。在所有权和留置权的规则下,伊朗女性婚后的经济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追偿性

中国彩礼的性质不同,伊朗彩礼是一种无担保债务,由妻子在婚后或离婚时向丈夫追偿,或是在丈夫去世后从其遗产中追偿。在此期间,当夫妻双方涉及与彩礼相关的财务纠纷时,妻子是债权人,丈夫是债务人,彩礼与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务处于同等地位,由此体现出伊朗彩礼的追偿性。这一特性从《伊朗民法典》规定的彩礼给付原则和返还原则中可见一斑。

根据彩礼的给付原则,一般情况下,彩礼在婚后妻子索取或离婚时由丈夫给付。若彩礼需在婚后立即支付,《伊朗民法典》第1 085条规定,在丈夫给付彩礼前,妻子有权拒绝履行对丈夫的义务,且这并不剥夺妻子丈夫处获取赡养波斯语将“赡养费”称为“纳发戈”(nafaghe),根据《伊朗民法典》第1 107条,赡养费指婚姻关系确立后由丈夫承担妻子的衣、食、住、行等费用。的权利。《伊朗民法典》第1 083条的规定,当以丈夫经济能力难以一次性付清彩礼时,彩礼可以分期支付。此外,夫妻一方身故不会导致彩礼无效,妻子去世,彩礼可由其继承人收取。

虽然女方有权在婚后按照自身意愿向丈夫索要彩礼,但追偿的数额仍需参照彩礼的返还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伊朗民法典》第1 092条规定,若夫妻双方在同房前离婚妻子有权索取一半彩礼;若丈夫已经支付了一半以上的彩礼,则有权要求妻子退还多余的部分。《伊朗民法典》第1 098条规定,若婚姻(无论是正式婚姻还是临时婚姻)因某种原因被认定无效,且夫妻双方尚未同房,女方无权获得彩礼;若此时女方已经索要彩礼,男方可以要求返还。《伊朗民法典》第1 101条规定,若婚姻关系解除是由男方个人原因造成女方有权获取一半彩礼。以上规定一并构成了伊朗彩礼的追偿性特征

(四)文化象征

《伊朗民法典》对彩礼的形式几乎不作限制,第1 078条规定:“一切有价值的物品均可确定为彩礼。”因此彩礼作为伊朗婚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受家庭思想观念、男方经济状况以及法律法规等多种因素影响的同时,也与其所属的社会环境宗教文化传统不可分,往往呈现出彩礼的物品和数量象征性的特点

伊朗彩礼所隐含的象征意义着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彩礼数额象征着男方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是女方家庭衡量男方能力的重要标识。此外,对于女方家庭来说,彩礼越高越能反映女方婚姻中的自主权和话语权。而对于男方家庭而言,彩礼的多寡则取决于女方年龄学历、容婚姻状况条件,“以按岁”定价、“以身论价”的现象屡见不鲜。因而,从某种意义上看,彩礼在婚姻具有双向筛选功能,商议彩礼的过程实质上是男女双方家庭之间的博弈。另一方面,彩礼的数额往往也具有象征意义。在通货膨胀加剧、货币迅速贬值的时代背景下,伊朗青年大多采用一种名为“自由之春”(bahar azadi)的金币作为彩礼,他们普遍认为金币不仅具有保值避险的功能还有繁荣富饶的美好寓意。在金币数额的选择上,许多家庭会将其确定新娘出生年份。例如,一位出生于伊朗历1370年(1991年)的女士的彩礼是1370枚金币。重视宗教信仰家庭则通常会考虑包含数字“14”或“5”的彩礼金额,在他们看来,数字“14”代表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和他的女儿法蒂玛,以及什叶派的十二伊玛目,而数字“5”则象征伊斯兰教的“五圣人”,即穆罕默德、法蒂玛、阿里、哈桑和侯赛因。这种将彩礼金额与宗教人物相关联的做法,不仅彰显出穆斯林家庭伊斯兰信仰之虔诚,也包含着其对婚姻的敬畏之情。除此之外,随着伊朗城市化的发展人民认知水平提升,如今也有越来越多的伊朗男女仅仅将确定彩礼视为一种象征性的仪式,于他们而言,一本圣书、一枚金币和几束鲜花足矣。

总的来说,彩礼制度对伊朗家庭社会影响深远。毋庸置疑,彩礼制度的确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首先,彩礼制度维护了穆斯林女性的权益,是一种对弱势处境下女性的保护措施作为一份物质保障,彩礼表达了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和对女方尊重,一方面能够对婚约进行信用担保,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因男方悔婚或随意离婚带来风险;另一方面也能起到道德制约的作用,在无形中约束男方婚后不良行为发生有利于提高女性婚姻中的自主权。彩礼价值攀升,不仅体现了当代伊朗女性对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视,同时也反映出她们对扭转婚姻关系顺从依附男性传统家庭地位的强烈愿望。其次,彩礼作为婚约订立的标志,以结婚协议为载体被赋予法律效力,彰显婚姻缔结的严肃性,有利于婚姻关系稳定。此外,彩礼制度的确立也为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有力的法律依据,促使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更加高效、便捷、公正。

但与此同时,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和彩礼数额的上涨,伊朗彩礼制度的某些弊端逐渐显露。1979年,伊朗爆发伊斯兰革命。后伊斯兰革命时代,伊朗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制裁,在国家建设中屡次经历社会剧变。在经济波动的过程中,伊朗时常面临通货膨胀加剧和货币贬值的危机。在伊朗民众风险意识的驱动下,彩礼的形式、数额也随之发生变化,金币逐步代替现金成为彩礼的主要形式在伊朗广泛流行。然而,随着金价的攀升,高额彩礼的现象愈演愈烈,并逐渐从家庭内部的经济纠纷升级引发高度关注社会问题

在伊朗现阶段严峻的经济形势和就业环境下,与伊朗社会发展状况人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不相称的彩礼数额进一步增添了男性心理压力经济负担,促使部分适婚青年(尤其是收入不高的男性青年产生恐婚情绪采取消极举措回避婚姻风险相关研究表明,基于伊朗彩礼制度的特殊性,金价已成为伊朗男女结婚离婚时衡量成本效益的一个重要指标。据调查,对于收入有限的男性青年而言,伊朗的金价与离婚率之间长期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高额彩礼加剧了伊朗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在一定程度破坏婚姻关系稳定。与此同时,高额彩礼也背离了婚姻的初衷,不少男性为偿还彩礼倾其所有,负债累累,其中不乏一些人由于无法兑现彩礼,采取恐吓、威胁甚至暴力的方式逼迫妻子主动放弃对彩礼权利的申诉,使彩礼制度在社会实践层面有时流于形式,难以切实发挥女性的保护作用。除此之外,在伊朗国内经济形势欠佳的情势下,伊朗司法执法部门处理的彩礼纠纷案件激增。据伊朗媒体报道,2018~2019年伊朗有近3 000人因拖欠彩礼入狱,因彩礼问题导致司法案件数量较之以往增加了约20%,且这一趋势仍在延续。数额庞大的彩礼纠纷案件致使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之间产生巨大张力,法院需依据家庭的具体情况调和法律现实矛盾,作出合理判决,从而使得司法部门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的难度大大增加,一定程度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由此观之,虽然彩礼作为伊朗的文化传统难以动摇,但在当前经济不振的社会背景下,伊朗广大中下层家庭在兑现彩礼的问题困难重重。刚性的彩礼制度与高昂的彩礼价额不仅在一定程度提高结婚成本,对收入能力有限的适龄青年走入婚姻、组建家庭增添了一定阻碍,也使此类已婚男性在现存性别体系受到精神上的压力经济上的制约。近年来,伊朗多次发生针对彩礼法的聚众抗议事件,彩礼问题开始引起伊朗社会的广泛讨论和官方的直接介入,如何把握伊斯兰伦理秩序与伊朗现代性之间的平衡成为伊朗社会改革面临的主要挑战



伊朗彩礼制度变化之应因


由彩礼制度引发社会问题需要通过社会治理加以妥善应对。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在解决彩礼问题过程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从微观层面上看,社会性别意识的修正能够为彩礼问题解决奠定基础;从宏观层面而言,国家制度的调适是缓解彩礼问题的主要手段。因此,伊朗彩礼制度的与时俱进需在政府的有形之手和社会的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下稳步推进。

(一)社会维度:呼吁拓宽妇女权利范围

伊朗女性对彩礼制度的依赖程度与其自身认知水平社会赋予的权利、地位密切相关。普遍来说,伊朗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和认知水平越高、妇女权利范围越宽泛,对彩礼制度的依赖程度越低。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至今,伊朗政府为实现教育性别公正,高度重视开展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教育活动女性教育程度不断提高。据伊通社报道,2008 ~2021年间,伊朗约有80%的扫盲活动都致力于提升女性教育水平。伊朗扫盲运动组织调查显示,在伊斯兰革命之前,伊朗男、女识字率的差距高达26.2%,男性识字率显著高于女性,而随着近年来女性教育水平提升,2016年这一差距已缩小至2.8%。2020年伊朗高等教育研究所的统计数据显示,伊朗超过47%的大学生是女性接受高等教育女性人数已与男性基本持平。然而,即便如此,传统社会性别秩序仍以教育方式深入人心。在伊朗的教科书中,女性大多被刻画成家庭主妇的角色。在大学女性专业选择受到限制,大多被排除在工科、农科等69个研究领域之外。此外,伊朗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与就业率之间存在严重落差,女性往往被劳动力市场所排斥,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十分普遍。根据伊朗统计中心的最新报告,截至2021年初,伊朗男性的劳动力参与率约为68%,而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仅为14%。在新冠病毒感染的冲击下,伊朗女性失业率是男性的9倍(女性失业率为15.3%,男性失业率为1.7%),而在众多失业的女性中,有71%拥有大学学历可以说,伊朗的外部环境经济形势、政府政策因素都深刻影响女性教育程度与就业率的失衡,但究其根本还是由于伊朗社会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性别意识使大多数伊朗女性局限家庭私人领域”的范畴,无法进入“公共领域”广泛参与社会劳动,也难以具备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对于一些伊朗家庭而言,接受高等教育已并不仅仅是女性追求独立、实现自我价值方式,而逐渐演变成为彩礼数额重要的量化标准之一。

但与此同时,高等教育女性群体中的普及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伊朗女性主义思潮兴起。近年来,伊朗女性主义者对解决涉及女性问题方式已不再完全诉诸游行示威或聚众抗议,而是可能参与社会讨论,通过网络媒体“让女性主义思想日常生活中被听到、看到感受到”。“彩礼制度的存与废”是伊朗颇具争议的妇女权利问题之一,也是伊朗女性主义者普遍关注社会议题。在讨论过程中,伊朗女性主义分裂成世俗女性主义者与伊斯兰女性主义者两股力量。世俗女性主义者受西方个人主义男女平权思想影响,主张彻底颠覆伊斯兰传统价值观念废除彩礼制度,使彩礼重新回归传统风俗的属性。世俗女性主义者们普遍认为,相比彩礼制度,女性希望打破性别歧视,实现自身价值。她们借助国际人权的框架,从女性的迫切需要出发,为女性争取更多与男性平等的社会权利,包括自由工作的权利、无过错离婚的权利等,并以西方的标准否定彩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而伊斯兰女性主义者则认为女性权利的实现不应突破伊斯兰教的框架。她们坚持伊斯兰教倡导的公平正义精神希望在现存体制内对彩礼制度进行革新,并试图调适伊斯兰现代性之间的平衡。她们普遍采用“伊智提哈德”阿拉伯语音译,原意为“努力、勤奋”,引申为“创制”,指伊斯兰教法学家根据《古兰经》、圣训的原则精神创制律法本质上是一种教法学术研究。的方式对《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进行重新诠释,以此解构男权统治之下的社会性别话语,重申伊朗女性社会生活宗教生活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妇女权益问题解决寻找可行性方案

从“彩礼的存废之争”中可以看出,伊朗政府允许各界人士采取对话、协商的机制,通过沟通渠道交流信息、求同存异、化解分歧,从而为社会治理提供值得借鉴思路。虽然世俗女性主义者与伊斯兰女性主义者对彩礼制度存废的意见不相统一,但坚持男女平权的整体方向始终趋于一致。这两大群体的辩论内容也触及了解决彩礼问题关键,即伊朗社会应当自行反思传统文化秩序下的性别规范,打破性别期待思维定式,重构新时代女性特征,从而使女性能够逐渐摆脱男性依赖,独立地走进社会,走上工作岗位。伊朗女性主义思潮探索彩礼问题治理路径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伊朗女性主义影响力和发展程度容易受到当局政策影响。例如,哈塔米政府时期(1997~2005年),对妇女权利改革的许诺既是改革赢得选举的政治手段也是改革派政府与保守派议会对抗的主要舞台。这一时期,公民话语权相对开放,妇女权益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在内贾德时期(2005~2013年),保守主义抬头提倡“妇女应回归家庭”,并对与女权相关的新闻媒体和民间组织实施压制。即便是到温和派总统鲁哈尼执政时期(2013~2021年),对改善人权和妇女地位的努力也一直遭到强硬派和保守派人士的阻挠。在伊朗政府的管控下,伊朗女性主义发展受到严格限制,妇女权利的争取面临重重阻碍改革十分艰难。

(二)政府维度:促使法律部门完善彩礼制度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之下,面对愈加突出社会需求,伊朗官方力图通过局部改革对彩礼制度加以完善。2013年,伊朗单枚金币价格上涨至100万土曼(约合333美元),为减少因高额彩礼导致的高离婚率和高犯罪率,伊朗《家庭护法》新增第22条条例,决定以110枚金币作为量刑标准。该项法律规定,在彩礼金额不足110枚金币,且离婚时男方仍未给付的情况下,女方有权向男方提起诉讼。若男方能向法院证明经济能力不足以全额给付,法院应在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总体评估之后,依据经济承受能力作出判决。若男方接受法院判决并愿意分期付款,可免除其监禁;若男方拒不接受,将依据《财务定罪执行法》的相关条例被传唤入狱。但如果男方在离婚时已支付110枚金币,不论双方确定的彩礼数额为多少,都不会因为未支付全数彩礼被列为刑事犯罪,除非男方有能力负担全数彩礼却故意向法院隐瞒资产,则仍然有可能入狱。该条法令首次对彩礼案件构成犯罪条件进行限定,使因彩礼问题入狱的囚犯数量得以有效控制,在当时较大程度缓解了由彩礼问题引发社会矛盾。2015年,伊朗重新修订《财务定罪执行法》,进一步细化了彩礼案件的执行标准。该项法律规定,如果经法院裁定的分期付款或限期付款超出了债务人的经济能力,债务人可向法院提交调整分期或延长期限的请愿书,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予以考虑并作出调整。如果债务人是政府或政府所属组织机构、国有企业、银行等单位的职员,在分期收取债务的过程中,法院可通知债务人所在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直接从债务人的薪资中扣取。上述规定为彩礼的后续追偿提供了解决机制,使女性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也减轻了司法部门的压力

然而,随着西方国家制裁的加紧和新冠病毒的持续扩散,伊朗的经济形势愈加严峻,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低收入家庭成员的生活窘境,陈旧的法律条例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据伊朗学生通讯社(ISNA)报道,疫情延期间伊朗离婚上升4%。与此同时,随着美元汇率的上涨,金价持续走高。据伊朗央行统计数据显示,“自由之春”金币的售价已从21世纪初的7万土曼(约合87.5美元)上涨至2021年的1050万土曼(约合371美元)。在此形势下,若仍以110枚金币为准进行量刑,可能导致大量低收入男性因拖欠彩礼而入狱。为遏制彩礼上涨的趋势,修正立法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伊朗政府和司法界业已着手再次进行改革,进一步完善彩礼制度。2020年11月,伊朗议会已重新拟定《彩礼与财务定罪法》的相关修正案,希望对原有法律作出如下修正:其一,废除2013年批准的《家庭护法》第22条条例,取消以110枚金币作为量刑标准,将彩礼金额上限调整至14枚金币;其二,除非证明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否则将不再判处因彩礼定罪的债务人监禁;其三,将彩礼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限定为6个月。据估计,在相关修正案通过后,伊朗因彩礼入狱的犯人数量将显著减少,但由于遭到伊朗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的强烈反对,此项计划至今仍未批准生效和正式施行。为鼓励适龄人群走进婚姻20227月1日,伊朗总统莱希公开宣布自己妻子女儿的彩礼价值不足一枚“自由之春”金币,指出政府有义务对外宣传家庭不应负担高额彩礼”等相关信息,呼吁普通家庭自行降低彩礼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追讨嫁妆问题上,夫妻权利平等问题是伊朗当下修改《家庭护法》的重点。20227月初,伊朗议会司法委员会召开“审查修改经济处罚的执行和一些有关嫁妆裁定”问题专题研讨会。重要议题包括:为什么嫁妆问题是议会司法委员会的优先事项?当前家庭纠纷中嫁妆问题和订婚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及其在减少纠纷中的作用如何?嫁妆的法理及其上限、数额和支付方式是否契合伊朗的实际情况?如何做到关注家庭的最大利益而不仅是男女的权利?事实上,经济波动及其对金币价格的影响引发了伊朗社会调整嫁妆的需求。法院相关案件数量增加导致立法者要求从嫁妆本身和司法程序的角度干预嫁妆调整最终导致法律改变。对于政府修改嫁妆法,法学家、律师法里巴·帕拉瓦尼(Fariba Pahlavani)表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嫁妆是没有限制的,但因为我们有一个动态的法理,所以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综上所述,尽管伊朗对彩礼问题治理社会参与和制度规范上并驾齐驱,伊朗政府也能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应对危机,并随着社会发展而与时俱进地不断调整,却仍然难以从根源上对彩礼问题进行控制,也难以同时保障男女双方物质精神权利。当前,在内外交困的大环境下,伊朗推进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不足,而彩礼问题作为伊朗社会的次要矛盾,是伊朗众多社会问题的一个方面,政府对其的处理方式仍然以应对为主、预防为辅,其总体趋势是在伊斯兰的框架内进行的,且容易受到政治经济社会变革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就伊朗现阶段社会现实来看,彩礼制度将在局部调整社会争议中持续存在



结  语


彩礼作为一项制度,是伊朗历史文化传统缩影,它不仅暗含着琐罗亚斯德教的文化底色也是伊斯兰教什叶派文化体现。彩礼制度在伊朗伊斯兰化的历史背景下形成,是独具伊朗特色的伊斯兰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古兰经》的思想规训和伊斯兰文化深度熏陶下,传统性别秩序价值观念深刻内化至穆斯林群体的意识行为中,规制了许多伊朗女性对自身在婚姻中的角色地位可以说,伊朗官方对彩礼制度的坚守既是伊朗文明民族性与传承性的内在要求,也为伊朗人民广泛认同与接受,彩礼制度的存在延续有其历史的惯性和现实的一定合理性

“礼”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建立关系、维系关系、传递人情的物质载体,彩礼作为伊朗传统文化的一隅,最初目的是确立并稳固夫妻间的婚姻关系,其精神价值大于物质价值。然而近年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和西方制裁的加紧,伊朗的经济、民生每况愈下,金币价格呈指数型增长。在此背景下,彩礼的水涨船高已严重背离了“礼”的精神内涵,使那些低收入男性面临严峻的经济压力,一定程度不利于伊朗的社会稳定。目前,彩礼问题引起伊朗社会各界和政府的广泛关注面对民众对限制彩礼金额、修改《彩礼与财务定罪法》的诉求与呼声,伊朗官方始终采取积极举措予以回应力图尊重伊斯兰文化传统的前提下对彩礼制度进行局部微调,一定程度缓解了彩礼问题的负面影响,也促进了社会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总而言之,伊朗的彩礼文化是经过社会长期发展形成婚姻风俗,是伊朗深厚传统的一部分也是伊朗文明特性的一大表现。然而,世界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制度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风俗习惯社会制度,需结合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动态来看待。随着全球信息时代来临、伊朗现代进程的推进和伊朗青年认知水平提升,彩礼制度的调适与完善已是必然趋势。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正视:社会意识社会存在的变迁并非同步,伊朗传统父权制下根深蒂固的性别意识和对女性社会角色的刻板印象难以在短时间得到彻底改变。因此,伊朗彩礼制度的发展演变,既是民间社会与政府官方相互调适的过程也是男性视角与女性视角交流互动的过程,更是恪守传统现代改革平衡协调的过程只有尊重历史尊重传统文化基础上对现存制度进行规范和调整才能使彩礼文化更加契合社会发展需要


原文请参见《西亚非洲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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